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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自如:我们为什么需要法治?

棋霖娱乐网2024-03-28 16:37:31【娱乐】5人已围观

简介最近,格力高管王自如在一档访谈节目中的言论引起网络争议,比如,想要一间跟董大姐比较近的办公室随时向她汇报。还说哪怕每天什么事都不干,就看她怎么开会,听她每天讲什么做什么,都觉得很幸福。打工一族听闻此言 灼金乌

最近,何自格力高管王自如在一档访谈节目中的什需言论引起网络争议,比如,法治灼金乌想要一间跟董大姐比较近的何自办公室随时向她汇报。还说哪怕每天什么事都不干,什需就看她怎么开会,法治听她每天讲什么做什么,何自都觉得很幸福。什需

打工一族听闻此言都忍俊不禁,法治佩服王总在职场的何自进退自如之术。这种对领导的什需表白其实挺常见——比如,大学青年教师开会吐槽压力大,法治而领导直接抒情:“你有咱们校长累吗?他多辛苦啊,何自又搞科研,什需又从事教学,法治还要搞管理,他说累了吗?”全场立刻肃然起敬——其实,这种话只是被网络放大之后格外具有戏剧性。

但此事却并不止于娱乐八卦。据说有的灼金乌自媒体为了获取流量,恶意剪辑视频,还使用低俗污秽的语言对公司高管进行侮辱诽谤,格力电器已向公安机关报案。那么,网上吃瓜会不会吃出官司?网络争议是对企业和企业家的网暴吗?法律应该如何维护公众的言论自由呢?我们可以试着以王自如事件进行解读。

侮辱、诽谤本是“传统”的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一般由受害人自诉解决。在互联网时代,它却呈现出“现代性”:行为人和受害人往往素不相识,而且恶意聚量而至,有时表现为蹭热点、博流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或者通过标题党形式误导公众从而降低社会评价,侵权信息传播速度快、受众广,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精神压力和负面影响。

对于网络侮辱诽谤的治理,不管是通过民事、行政还是刑事途径,都不那么“传统”。治理太轻,则导致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到侵犯却无法救济;太重,则会造成公法对言论自由的不当介入与过度限制。“法治的细节:栏目曾经评点过多起网暴事件,伴随着网络谣言、侮辱、人肉搜索,受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天下“苦网暴久矣”。在此背景下,两高一部在今年9月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可以视为对网暴的全方位治理。

在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6件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的典型案例,这些对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大都是通过互联网实施的,所以最高法院也提示受害主体,如果遭遇网络谣言或者网络攻击,可以要求网络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禁令,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等,这与《指导意见》的思路基本一致。在看完这几个典型案例后会有个感慨:任你是什么大老板、什么大公司,都难逃网暴的魔爪。而最高法院打造民营企业友好法治环境的目的,也可以通过治理网暴的途径得以实现。

因此,王自如事件本不稀奇,但值得关注的是它的后续,也就是格力电器的报案以及公安的受理并立案。按照《指导意见》的精神,如果走民事途径,法院可以支持受害人的民事维权;如果走刑事途径,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公安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由此可见,王自如事件中公安的立案,很可能意味着公法将介入网暴的治理

我们常常鼓励受害人在遭遇网暴的时候拿起法律武器——告他!或者报案,现在率先拿起武器的是一家上市公司,涉及的是上市公司高管的一些言论,这就既在情理之中又在意料之外了。报案方捍卫企业声誉或是企业高管的名誉于法有据,也属于行使当事人的正当权利,这是情理之中。意料之外的是,格力电器的报案让我们立刻要面对《指导意见》中的第10条:“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谁也没想到,言论自由与违法犯罪的边界划分这么快就到来了,我们必须通过本案思考:治理网暴没有错,但网暴和批评如何区分?国家保护民营企业、企业家人格权值得称道,但公众该如何批评上市公司?还能不能戏谑、评点企业家?

传统观点认为,作为公众人物,公共性使得他们应忍受一些非明显恶意的质疑。如果社会公众对公众人物提出合理的质疑、指责甚至略显刺耳的批评,不能简单地认为这就是侮辱、诽谤。基于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公众人物的容忍限度应该高于一般人

另一方面,公众人物的容忍限度要以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为限,划定言论自由边界的时候,要考虑发言人发表相关言论时是否具有明显的恶意。在王自如事件中,话题并不涉及公众利益,而更多的涉及王自如和格力电器的“董大姐”的人格尊严。如果自媒体二次剪辑加工明显存在恶意,又直接伤害人格尊严的话,法律也应该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进行相关保护

不过,是否动用刑法保护,需要考量网络侮辱和诽谤行为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指导意见》中提到要根据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警方在立案审查过程应当谨慎,因为这关系到言论自由的边界问题,它和之前的 “刘学州案”、“武汉妈妈案”都不相同。有不少学者在点评《指导意见》的相关条款时提到,要在惩治网暴和保护言论自由之间寻找平衡要靠司法实践,要靠处理个案的智慧。

因此,立案警方在此案的处理中应当体现出智慧,而不是简单的从严。此案的一方是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他们从地位和资源上看比普通人强大,但在铺天盖地的网暴之下又是孱弱的。而公法的介入意味着国家的暴力,它将会改写行为人和受害人的命运。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需要法律的保护,因为它是可预测的并提供安全感的。我们也需要刑法的谦抑,因为它的杀伤力太大

说到安全感和杀伤力,联想到最近其他几位企业家的命运。据常州通报,江苏省常州市华立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被约谈后坠楼身亡,常州有关部门正在调查坠楼背后是否涉及违法犯罪。不知道他经历了什么,但这肯定不是法治环境应该给予公民的安全感。

另外,还有媒体报道了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发生的一些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事件,内容令我这个长期研究“刑讯逼供”的人也不寒而栗。假如内容确认属实,那本文探讨的在王自如事件中言论自由的边界问题,毫无疑问就是晋惠帝的“何不食肉糜”。今夕何夕,如果连基本的生命权都得不到保护,还谈什么言论自由?

庄子曾经写下一个寓言,申徒嘉断了一条腿,他对四肢健全的子产说:人来到世间如游荡于后羿的弓箭射程之内,被射中与不被射中全是看命,你也不要高兴得太早……这个故事会让所有人一身冷汗。可以想象,一个不讲法治的社会,大概就是这样的“羿之彀中”吧。

所以,不管是格力电器还是常州华立,不管是王自如还是某些留不下名字的人,都需要法治。而法治如此重要的原因,就是可以给每一个人可预见性和稳定性,而不是随意认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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